為維護公平公正的金融市場環(huán)境,切實保護銀行業(yè)保險業(yè)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行業(yè)高質量健康發(fā)展,國家金融監(jiān)督管理總局制定并發(fā)布了《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管理辦法》(中國銀行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令2022年第9號,以下簡稱“9號令”),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號令”要求銀行保險機構應充分尊重并自覺保障金融消費者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財產安全權、依法求償權、受教育權、受尊重權、信息安全權等八項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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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消費者八項基本權利基本內容
1、知情權
金融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產品或接受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金融機構應當及時、準確地向金融消費者提示風險,不得夸大產品收益、掩飾產品風險。
2、自主選擇權
金融消費者享有自行決定是否購買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服務的權利。金融機構應當充分尊重消費者意愿,由消費者自行決定,不得強買強賣。
3、公平交易權
金融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服務時,享有公正、平等交易的權利。金融機構不得設置違反公平原則的交易條件,如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費者責任、不得限制金融消費者尋求法律救濟途徑。
4、財產安全權
金融消費者享有在購買金融產品和接受金融服務過程中,人身及合法財產獲得相關安全保障的權利。金融機構應當審慎經營,不得挪用、占用客戶資金。
5、依法求償權
金融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非因本人故意或過失而遭受人身、財產損害時,依法向金融機構提出請求賠償?shù)臋嗬?。金融機構應當切實履行金融消費者投訴處理主體責任,接受社會監(jiān)督。
6、受教育權
金融消費者有權接受關于金融產品和服務的種類、特征、交易流程等金融消費知識的教育,以及權益受到侵害時如何維權等知識的教育。金融機構應當進一步強化金融消費者教育,積極組織或參與金融知識普及活動。
7、受尊重權
金融消費者在購買產品和使用金融服務時,享有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金融機構應當尊重金融消費者的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習慣,不得區(qū)別對待。
8、信息安全權
金融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和使用金融服務時,享有個人金融信息安全得到保障、不被泄露的權利。金融機構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金融消費者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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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侵犯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法律責任
針對金融機構侵犯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guī)定,金融機構可能會承擔民事責任及侵權責任,情節(jié)嚴重的還有可能涉及到刑法犯罪承擔相應的刑罰。同時《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還規(guī)定了一系列的行政處罰措施:
1、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八條[經營者承擔民事責任的情形]規(guī)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規(guī)定外,應當依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承擔民事責任,經營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五十條[侵犯人格尊嚴的責任]規(guī)定:經營者侵害消費者的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
第五十一條[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規(guī)定:經營者有侮辱誹謗、搜查身體、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權益的行為,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第五十二條[財產損害的民事責任]規(guī)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shù)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2、根據(jù)《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金融機構有侵害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規(guī)行為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約談其董(理)事會或者高級管理層;(二)責令其限期整改;(三)向其上級機構、行業(yè)監(jiān)管部門、行業(yè)內部、社會通報相關信息;(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進行處罰;(五)中國人民銀行職責范圍內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